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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天价墓穴或将受物价部门干预

 天价墓穴将受物价部门干预,昨日辽宁省政府就《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表明,经营性公墓价格将实行市场调节,自主定价。物价部门应当对其定价行为加强指导,防止价格欺诈,对价格明显虚高的,依法进行必要的干预。
  墓位使用期限每次最高不超过20年

  1992年,民政部发布《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1997年由国务院通过并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也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此后,1998年时,民政部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

  《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规定,公墓墓位使用年限由用户与公墓运营单位双方商定,签订墓位使用合同。墓位使用合同期满后用户继续使用的,双方应当续签墓位使用合同,并由用户缴纳维护管理费。维护管理费的年缴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墓位使用合同每次签订期限最高不得超过20年。公墓运营单位与用户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到期不续签墓位使用合同的骨灰处理方式。

  遗体器官捐献者可进公益性墓地

  对于公墓和墓位的使用年限,草案提出公墓用地年限不得少于20年。经营性公墓每个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公益性公墓每个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公益性公墓的墓位价格应当按照高、中、低和免费四种形式实行政府定价。为保障生活困难群体的安葬需要,公益性公墓应当设立免费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居民、城市“三无”人员、不享受丧葬费的优抚对象、遗体器官捐献者、其他属于应当提供救济的特殊困难群体等可以进入免费区,进入免费区的用户免除一切费用。

  经营性公墓的墓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自主定价。物价部门应当对其定价行为加强指导,防止价格欺诈,对价格明显虚高的,依法进行必要的干预。

  转让、炒卖墓位等拟处3万元罚款

  草案规定,公墓运营单位应当根据用户出具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和逝者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出售墓位。对已经出售的墓位,公墓运营单位不得为用户办理过户、更名和转让手续。禁止炒买炒卖骨灰墓位和骨灰格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墓运营单位转让、炒卖墓位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按每次或者每一墓位和骨灰存放格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公益性公墓运营单位,责令调整负责人。

  民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如果对炒买炒卖墓位和骨灰存放格位不予查处,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国网、辽沈晚报记者经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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