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9177861

辽宁省公益性墓地不留坟头

拟以树、草坪、花坛葬为主 使用年限不得超20年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主任记者 房延彦)我省的公益性公墓拟以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生态节地、绿色环保葬法为主,地表不留坟头,墓体高度不超地面0.5米,提倡采用卧碑式墓碑。

  昨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布《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政府投资+社会捐助、捐建

  按照《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政府定价提供骨灰安葬的公共殡葬服务设施。

  对于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我省要求,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和资金投入,统筹协调规划和用地等审批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便利条件。

  同时我省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公益性公墓。对捐助、捐建公益性公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政部门可以采取立牌刻名形式予以褒奖。

  墓体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5米

  对于公墓用地的年限,《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少于20年,用地规模应当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达到循环使用,可持续运行。同时,公墓绿化覆盖面积应当达到墓园总面积的70%以上,经营性公墓每个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公益性公墓每个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

  《办法(征求意见稿)》特别指出,公益性公墓应当以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生态节地、绿色环保葬法为主,地表不留坟头,墓体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5米,提倡采用卧碑式墓碑。公益性公墓的墓位价格应当按照高、中、低和免费四种形式实行政府定价。

  不按定价销售,由物价部门处罚

  按照规定,公墓运营单位应当根据用户出具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和逝者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出售墓位。对已经出售的墓位,公墓运营单位不得为用户办理过户、更名和转让手续。我省禁止炒买炒卖骨灰墓位和骨灰格位。

  对于公墓墓位的使用年限,《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墓位使用合同每次签订期限最高不得超过20年,公墓运营单位与用户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到期不续签墓位使用合同的骨灰处理方式。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公益性公墓运营单位不按政府定价销售墓位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罚。

  (原标题:公益性墓地不留坟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