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殡字(1995)第54号 为保障骨灰堂、公墓、林地的消防安全,维护扫墓活动的良好秩序,破除封建迷信,改革丧葬习俗,促进首都精神文明建设,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骨灰堂、公墓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
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违法违规私建“住宅式”骨灰安放建筑;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其他违法违规私建的硬化大墓、活人墓及建立或恢复的宗族墓地;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殡葬服务收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9类殡葬服务由政府定价或者施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殡葬服务由殡葬服务单位自主定价。该政策现已实施。
民发〔2002〕7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河北省三河市灵泉灵塔公墓委托的机构违规销售公墓骨灰格位,干扰了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