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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门头沟区殡葬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的反馈

2026年4月1日至4月7日,区民政局在政府门户网站“政策性文件征集意见”栏目对《门头沟区殡葬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经统计,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2条,主要集中在办法制定依据、具体问题执行等方面。经逐条认真分析研究,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针对“根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2001),《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的名称已修改为《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建议,我们作出如下解释:

《门头沟区殡葬管理办法》(门政发〔1999〕23号)于1999年8月12日印发,故文件制定依据为《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

二、针对“《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死亡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经遗体所在区的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遗体存放单位不得放行。《门头沟区殡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议做相应修改。”的建议,我们作出如下解释:

《门头沟区殡葬管理办法》第八条为“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本市内殡仪馆火化,禁止运往外地,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区死亡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经区民政局报市民政局批准。遗体运送业务必须由殡仪馆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制定依据为《关于发布“关于〈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实施中一些具体问题执行办法”的通知》(京民法字〔1996〕274号)第六条“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死亡后,应当在本市火葬场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返回原籍的,必须由本市或者外地殡仪馆承办,并报市民政局批准。未经批准的,各医院太平间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不予放行。”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门头沟区民政局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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