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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经营性墓地的规定

国家法律对土地有明确而严厉的规定,土地只有两种所有制,即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土地不能自由买卖,只有国家可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所以,墓地不能买卖,只能租用。关于墓地所占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公墓墓区土地归属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具有自行买卖或者转让的权利。

换言之,国家对经营性墓地(指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并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只是让渡了使用权,墓地经营者经营的也只是这种让渡了的使用权,因此消费者所购买的也是墓葬用地的使用权。据《南方日报》2011年4月4日的报道,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李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说,“我们一直强调,墓地只是租赁关系,不是产权关系,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这与商品房“使用期限”是类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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