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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相关法规

实施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或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处罚的但未进行行政处罚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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