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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别区域禁止建造坟墓的相关法律法规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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