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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产殡葬用品不是治本之策

据媒体报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府近日发布通告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冥币和纸人、纸马等迷信殡葬用品。有媒体发现,这是哈尔滨自2009年以来禁止违法贩卖焚烧冥纸冥币通告基础上,首次提出严禁生产经营。对于哈尔滨市政府的通告,有人认为这份通告于法无据,涉嫌权力滥用,有违法治思维,也有损政府公信。也有人质疑政府通告是否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无论哈尔滨市出台该项政策的初衷为何,但其结果一定事关民间风俗习惯的变迁。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全社会要“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

 

  刚刚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中,第一次将起源于罗马法的公序良俗原则正式写入了我国的民事立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民法总则仅有二百零六条,其中有四条提到了“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另外,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可以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更希望能够树立良好的风俗,摒弃不良风俗。但风俗的评判缺乏统一的标准,风俗的变迁也是一个历史的过程。风俗有空间和时间的局限,人们常说,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

 

  有的风俗看起来不合逻辑,但其深植于民间,承载特定的意义和功能。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风俗的良与劣,如何看待旧有的传统风俗,如何实现风俗的变迁和更嬗,政府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首先应该看到,政府的作为并非对风俗的变迁无能为力,也并非总是无功而返。以鞭炮的燃放习俗为例,我国鞭炮起源至今有千余年的历史。在现代,华人在传统节日、婚礼喜庆、各类庆典、庙会活动等诚几乎都会燃放鞭炮,特别是在春节期间,鞭炮的使用量超过全年用量的一半。

 

  但近年来,我国各地政府都颁布了禁燃令,很多地区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逐渐为群众所接受。例如,2017年春节,是杭州市立法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第一个春节,春节过后,杭州市环保局发布消息称,春节期间,杭州空气质量较往年提升显著,每天均达到优良标准。

 

  2016年10月正式实施的《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杭州6个主城区全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在主城区销售烟花爆竹的,非法销售的批发经营者最高可处以10万元罚款。据媒体报道,市民普遍接受了过年不放烟花爆竹的“新年俗”。不少市民趁着清新的空气结伴出行,跟纷至沓来的外地游客,漫步在绿杨阴里白沙堤,一同享受杭州美丽的初春景色。

 

  与燃放鞭炮这种节日风俗不同,哈尔滨市政府的通告涉及和生命周期仪式联系在一起的民间习俗。生命周期仪式标志着人从生命或社会地位上由一个阶段过渡到另外一个阶段。这些仪式和年俗一样具有功能性、形式性、社会性等特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受到抵制,往往是忽视了其背后所具有的社会功能。

 

  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这些仪式的形式和内容有其更深的社会根源。例如,之所以出现很多天价豪奢的出生礼、成年礼、结婚礼、丧葬礼,背后是弥漫在整个社会的物质主义和奢侈之风。

 

  因此,对仪式物的简单管制并不能起到根本的作用,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引导以及树立新的风尚是政府更应该着力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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