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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父母提前买好的公墓

 记者 邓文婷 摄影 胡健

  马先生今年49岁,是中石油职工。

  “请了风水先生,选了个好墓位,却让别人占用了。”马先生在2005年购买了公墓,2010年陵园却告知因工作人员失误,墓位被他人占用,这让马先生一家猝不及防。

  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马先生多次找到陵园协商却无果。今年他把陵园告上了沙坪坝法院,要求陵园赔偿各种损失共计4万元。

  买的墓位被别人占用了

  昨天上午,马先生和哥哥、嫂子来到法院。

  他和嫂子坐在原告席上,哥哥坐在旁听席上,被告是沙坪坝一陵园,有一个代理律师出庭。

  马先生念起诉书。2005年12月30号,他陪同父母,去这个陵园选购公墓,在一排墓位中,选中了11号,合墓,当时交了500元定金。第二年的1月10日,他把余款11310元交给陵园,取得了寿位证书。“我们是一次性付款,打了折,共计11810元。”

  选购墓位的那天,他们还花了几百元,请风水先生一起去看,“风水先生说,11号好。背后是一座山,正对嘉陵江。”可这仅仅是开始,2010年,马先生接到了陵园打来的电话,说墓位被别人占用了。“陵园说,是工作人员失误,把12号墓位的寿位,下葬至11号,还刻上了墓碑。”

  是工作人员失误?

  马先生一家人赶紧来到陵园,希望能找个说法。昨天,陵园的代理律师说,2010年7月,陵园工作人员发现,12号墓位葬在了11号墓位上,立即告知了马先生一家人。

  “这个是工作人员失误。起初那片墓地刚刚开发,使用率还不高,且那一排容易混淆位置。归还墓地是不可能了。”律师向法官说,当时陵园提出了3种解决方案,与12号墓位调换或者换成其他墓位、退款附带同期利息,但马先生一家人不同意。

  “陵园搞错,当事人也跟着一起搞错?”马先生的哥哥怀疑,11号墓位被占用,肯定是陵园工作人员有意而为。他分析,下葬是一系列繁琐的流程,工作人员要登记,还要打碑,当事人的家属也会现场确认,这个过程,就没有一个人发现地方不对?“偏偏把我们的那个墓位弄错?” 马先生一家人诉求,请求法院判决归还原告选购的墓位;赔偿父亲的临时安葬费2万元和后续迁墓费1万元,以及精神损害1万元。

  “爸爸是带着遗憾走的。2010年,我父亲得了胰腺癌,正在医院治疗。当时听到这个消息就很激动,说一定要把墓位要回来。”

  马先生说,2011年,父亲去世无地安葬,只好临时在歌乐山购买了一块墓位。如今母亲八十多岁了,住在养老院里,心里还惦记着这件事。

  “经历了这么大的伤害,怎么就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昨天庭审结束后,马先生坐在法院走廊的凳子上,有些难过。

  被告的代理律师说,墓位购买后原告并没有使用,陵园方未构成侵权,不存在对原告的精神伤害。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殡葬服务管理中心:

  购买的墓位,属租借行为

  昨天,我们也咨询了殡葬服务管理中心的谭主任。

  他说,出现这样的状况,属于陵园方管理不善出现的问题。“我们作为管理机构,只能提醒或者要求其加强管理,注意细节。”

  他介绍,市民购买的墓位,属于租借的行为,与陵园签订的属于殡葬服务合同,不属于买卖关系,只有墓碑、花岗石等东西,属于买卖关系。“这样的情况,属于民事范畴,只能找陵园方协商解决。”

  谭主任说,墓位的有效期限为20年,20年以后需要续交管理费,才能继续使用。

  律师:陵园方属于违约

  昨天,我们针对马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咨询了鼎圣律师事务所黄律师。

  他说,原告选购了墓位,与陵园签订了殡葬服务合同,双方属于合同关系。原告付款后拿到了权属证明,被告有权提供共同约定好的目的。但由于被告的失误,造成原告无法使用墓位,鉴于第三方已经合同使用,按照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原告也无权让第三人迁移墓位,那么被告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违约金,因而违约金的计算,可参照同期利息或者由法院裁定。建议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好违约责任。

  那么,原告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吗?黄律师说,国家对哪些情况下能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是有规定的。目前,在合同内没有明文规定,但像原告这样的情况,殡葬服务合同属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法院也可以酌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