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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正:为何农村殡葬改革长期遇“尴尬”

广西北流市南部的清湾、六靖等镇近年频现新坟被盗挖,已经安葬入土的尸体一夜之间不翼而飞。结果,一查下去吓一跳,盗尸揪出来两位镇政府干部,两位买家一位是广东省高州市荷花镇政府社会事务部主任,负责民政、殡葬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一位是广东省化州市那务镇政府综治办副主任,负责殡改工作。(11月2日中国广播网)

两位管理负责殡葬工作的公务员,知法犯法到如此地步,着实让人感到触目惊心,舆论的板子理应打在他们的身上。不过,各位看官且慢!不能到此为止,两位堂堂的国家干部,竟然沦落到想办法“偷尸”来完成工作的指标,其中的冷暖辛酸或许只有他们自己才清楚,背后的原因值得探究。

1956年,毛泽东、周恩来等151位老革命家签名倡导火葬。到1997年6月,我国颁布《殡葬管理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大力推行殡葬从简。然而,与之形成鲜明的对比,现实中,殡葬改革推行起来并不顺利。网络上曾有一副“调侃”的对联:“挖人祖坟(殡葬工作)断人祖孙(计生工作),拆人房子(拆迁工作)断人财路(治理违章),横批是 “干部难当”。无疑,除了戏谑之外,也折射出基层的殡葬工作的艰难。

很多地方殡葬改革流行一口号: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那么,既然好处多多,为何殡葬改革长期遭遇“尴尬”。在农村,除了传统的桑例外,还增添了重要一项—火化,但问题也随之而来,不少农民将骨灰盒放在棺材里,“二次入棺”的现象比比皆是,对此政府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火化,不仅没有起到节约土地资源的环保效果,反而给农民增添了经济负担。

当然,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讲求的是“落叶归根”、“入土为安”。可是,农村的文化与殡葬改革就有冲突。加之,在孝文化的主导下, “偷埋”、“土葬”的现象在农村络绎不绝。《殡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民政部门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为此,不少家庭就想办法“过关”,有的工作人员就乘机中饱私囊,寻租权力,有的就做出了荒唐事,正如两位工作人员“买尸体”。

一个文明的社会,应当尊重死者的尊严,当然社会政策的推进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尽管有的地方有专门的“理事会”管理红白事,可是大多流于形式。如果,为了推行殡葬改革,采用传统的奖励举报的方式,这样只会激发农村内部的矛盾,并不是明智的举措。应该发挥出村民自治的功能,民政部门与村委会配合,成立调解员制度,在遇到矛盾的时候,本村人出面调节,反而能更加有人情味地化解矛盾。


当然,农村殡葬管理不能只靠事后预防。政府不妨循序渐进,参照城市的做法推进改革以奖代补。对于按要求火化的家庭,提供一定额度的丧葬补贴。不过,奖励的措施要的得当,也可以给表现突出的个人精神鼓励。毕竟,农村殡葬管理牵扯到农村传统观念,这是一个系统工程。这还远远不够,不妨普及农村的公墓和祠堂建设。除了土葬之外,给予农民更多的人性化的选择。

既然殡葬改革是社会政策,就会有人接受有人忧,对于农民而言,在话语权上本就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作为政府更需兼顾各方的诉求和利益,除了保持法律的强制力之外。在法律允许之外,不妨多一些人情味,为改革利益受损的群体提供更多的援助。如此,法律的执行不会停留在表面,政府工作人员也不必靠“歪门邪道”蒙混过关,最终让殡葬改革不至于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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