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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尸体存放的管理规定

一、医院太平间管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准向丧属索取馈赠,乱收钱物;不准直接收费,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由医院财务部门统一收费,出具发票,太平间管理人员不准牵线搭桥搞土葬。凡在医院死亡的人员,原则上由殡仪部门派殡葬车接送殡仪馆火化,严禁救护车、出租车及其它车辆搞营业性接运,违者按《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在医院死亡的人员,无特殊情况,医院应在2小时内通知辖区殡仪馆接运火化。患传染病死亡者,医院应及时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遗体进行特殊处理,然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外地(县区行政区域以外)人员在医院死亡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将遗体运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的,应当经当地县民政部门批准后方能放行。不准将医院太平间承包给私人业主经营。   太平间由总务科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到随叫随到。负责接收和保管在医治无效死亡的病员尸体。接收的尸体应有所在科室填写的尸体料理单和尸体登记卡,标明死亡时间、姓名、性别、住址等。领取尸体时,应按规定到收款部门交款凭收款发票开门取尸。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天,超过时限无人领取,应及时向医务科报告。太平间领取尸体时,除核对登记卡,应当面辨认,严防领错尸体。宣传移风易俗,严禁在太平间内烧香烧纸和举行悼念活动,以防火灾发生。保持室内、外卫生清洁,门窗严密,做好防鼠、灭鼠等工作,定期消毒。

三、太平间消毒隔离制度   

(一)、有相应停放尸体设施,定期消毒液喷雾消毒。 太平间消毒隔离

(二)、有专人分管,对运送尸体的工具,使用有效消毒液擦拭。   

(三)、对太平间污水、污物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传染病死者的尸体,进太平间前应消毒处理,然后放入单独的隔离间,尸体运出后作终末消毒。   

(五)、负责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防止自身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