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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卫健委联合对疫情患者遗体接运和处置工作作出规范要求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1月31日,湖北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遗体接运和处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内容如下:

一、对于死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含疑似)的遗体,应当就近及时火化,不得转运,不得采用掩埋等其他方式处理遗体。在防控期间,对于死于其他原因的患者遗体,也不得转运。无火化设施的县(市),由市、州民政部门指定殡仪馆负责处置。在全省范围内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含疑似)死亡的境外人士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必须就近火化,不准移运。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含疑似)死亡后,由负责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卫生防疫处理,并出具死亡医学证明。对在医疗卫生机构外因疫情感染死亡的患者(含疑似),由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安排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卫生防疫处理,并出具死亡医学证明。医疗卫生机构防疫处理应包含消毒剂棉球腔道封堵,用双层布单包裹遗体,装入双层防渗尸体袋中。

湖北省民政厅

三、殡仪馆工作人员到达前,医疗卫生机构和患者亲属应完成死亡证明办理和卫生防疫处理。殡仪馆工作人员到达后,殡仪馆、患者亲属、医疗卫生机构等三方现场完成遗体交接和同意火化等相关手续,医疗卫生机构在遗体交接单中明确标明“已进行卫生防疫处理”字样,承接殡仪馆向患者亲属出具《遗体处置告知单》。

四、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遗体交由殡仪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接运。遗体由殡仪馆专用车辆直接烤运,中途及火化前禁止打开。各殡仪馆应当将接运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含疑似)遗体直接运送到火化车间火化,并按规定做好骨灰交接工作。

五、各殡仪馆应当设立殡仪服务专班专人、专用遗体接运车、专用通道、专用火化炉和隔离区,依照操作规程标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含疑似)遗体处置工作。对遗体处置相关资料档案,殡仪馆应当妥善留存保管。

六、为切断可能存在的任何传染源,保障殡仪馆和殡仪服务人员安全,对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遗体,一律按照“疑似从有”的原则处理;对在医疗机构内死亡人员的遗体,全部按照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对于自愿捐献用于医学研究的遗体转运和处置另行规定。

七、各地疾控部门应当指导殡仪馆对接运遗体的车辆、火化设备、遗体接触过的区域,及时进行消毒处理;应当对殡仪馆参与遗体处置的工作人员先行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八、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人民群众必需的基本殡葬服务保障,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规接运疫情感染患者遗体、哄抬殡葬服务价格等行为,做好舆情引导和应对工作。

九、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含疑似)遗体接运的处置情况,各级民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应于每日16:30至17:00之间进行对比,确保全部实行火化。各级民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系统分别登记,除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外,应于每日17:00前以市州为单位,分别报送省民政厅和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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