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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打入过世者工资卡咋拿? 公证员:这不算遗

据《青年报》报道,家住徐汇的七旬老人刘老伯在前段时间安详离世。他的一双儿女尽心为老父亲料理后事,悲痛之余,并未留意老父生前遗物。直到有一天,他们从父亲生前单位得知,单位已将老先生的丧葬费打到了他生前的工资卡里。兄妹二人背不出密码,前往银行想要取出这笔钱的时候遇到了麻烦事。银行方面要求兄妹二人去做一份所谓遗产继承的公证。经过公证员的释法说理,二人方才明白,丧葬补助费是单位对职工死亡后用于丧葬的专项补助,无法以继承遗产的名义申请公证。有经验的公证员们已注意到,由于诸多单位对丧葬费的法律属性存在认识的偏差,致使受益人在领取兑付过程中遭遇诸多困难,常会发生“人已死账户还能收到丧葬费”的尴尬。

  社保 单位来申请,可转账给个人

  刘老伯的子女告知:“父亲走得匆忙,我们当时也没想过要问他要银行卡密码。到银行后,我俩老老实实地把父亲生前的身份证还有死亡证明提供给了银行,没想到,这下反而更麻烦。”

  对于父亲这笔近万元的丧葬费,兄妹二人表示,为父亲报死亡证明的时候,单位方面曾说过社保部门会有一笔钱转账到单位。他们还回忆,当年母亲离世时,兄妹二人尚年幼,母亲的丧葬费全部由父亲处理。父亲过世后,对于父亲这笔费用,他们着实不清楚怎么才能取出来。

  带着兄妹二人的问题,青年报记者昨日致电12333劳保咨询热线。相关工作人员对丧葬费的领取路径做出解释。原来,刘老先生在退休前一直在本地工作,社保部门在他过世以后收到了他生前所在单位的申请,将刘老先生的丧葬费以划账的形式划入了刘老先生所在单位的账户。

  那么,从单位的账户再转到个人账户,刘老先生的工资卡是否只能作为唯一途径呢?工作人员回应,如果刘老先生生前所在单位额外提交一份情况说明,写明这笔丧葬费受益人的名字以及与死者的关系,再由受益人提交领取的申请,并提供受益人个人账户的银行卡原件与复印件,社保部门可以将钱划入受益人账户。

  单位存在误操作,也怕“惹麻烦”

  明明是为死者家属设立的费用,刘老先生的两个孩子为何要如此大费周折?

  就在记者联系上刘老先生所在单位后,听到的是一番颇有些无奈的回答。听完记者描述刘氏兄妹一路追领老父丧葬费的曲折经历,该单位一名负责人事的中年男士有些惋惜地回答说;“打到工资卡里,几乎是我们这里的统一做法。他们一家人关系还算和谐,是我们这里疏忽了。”

  这位多年从事退休职工劳保事务的中年男性表示,单位收到死者家属报上来的死亡证明后,就会着手为死者家属办理丧葬费的申领。但在实际过程中,家属来单位大吵大闹的情况并不少见,单位也很为难,为了避免惹上麻烦,单位会在注销死亡退休员工的工资卡前,打入丧葬费。

  那么,如果是家属协商一致委托其中一位前来领取这笔费用,单位还会同意吗?相关人士的回答开始避重就轻:“最好还是让员工家属一起去做一份公证,毕竟有法律效力,日后发生争议,我们也不会被顶在‘杠头’上。”然而,就在记者抛出“丧葬费并非遗产”的法律解释时,该人士以不方便继续深究为由拒绝回应。

  银行除遗产公证,每笔入账都要做说明

  随后,记者找到了刘老先生生前固定领取退休金的某银行支行。柜台相关工作人员得知记者来意后,做出的解释和刘老先生所在单位的回应十分相似,开口就是:“我们这么做,也是为了保护客户在我们这里的资产安全。”

  然而,当被问到“丧葬费并非客户资产,为何家属据实告知死亡信息反倒多添麻烦?”工作人员回答:“事实上,我们不仅要求家属去办遗产公证,遇到顶真的业务员,还会要求公证机构提供的公证书上对每一笔入账钱款都要做说明,这也是减轻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公证丧葬费不是遗产,需法律普及

  徐汇公证处公证员陈慧哲有着丰富的窗口接待的经历。谈及当事人一脸茫然地跑到公证处要求为家中过世老人办理丧葬费公证的现象,陈慧哲着实有些无奈:“我和其他公证员一样,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向当事人解释丧葬费不是遗产。继承权公证书中不可能出现丧葬费这一项。”

  每每遇到家庭关系和睦但又被所在单位和相关银行挡在门外的当事人,公证员们出于为当事人考虑的角度,会主动与发放丧葬费的单位交涉,但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很多时候只能“技术性”地将死者银行卡中余额做出一份继承权公证说明。但这样“擦边球”行为也引起了公证员们的一致反思:“除了向社会普及丧葬费的法律属性,相关单位是否能改一改‘一刀切’的简单做法?”

  徐汇公证处办公室主任欧阳培基解释说,死者单位从社保部门申领的丧葬费是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它是解决死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是公民在死亡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同时,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合法债权,而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时才给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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