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近来,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殡葬管理的法规和政策,非法从事墓穴(塔位)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活动,破坏殡葬改革秩序,损害群众利益,群众来信来访不断增加,在一定程度上成为
殡仪馆丢失骨灰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频繁发生,并由于案件标的的特殊性引发社会大众对其广泛关注。
推进殡葬服务机构管办分离改革。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进殡葬行政管理职能与生产经营分开、监管执法与经营举办分离,探索多种有效的实现形式。
针对殡葬设施管理,将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墓碑高度和使用期限——安葬骨灰的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