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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使用权规定

关于墓地使用期限和费用的规定不明确。关于墓地“20年的使用期限”成为现在最受争议的一个问题。在1992年颁布的《民政部关于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在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中,首次规定墓穴是有使用年限的,具体年限由省级政府规定,而在1998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而在这些管理条例中,对于20年的含义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陵园所要求的交费的性质是使用权费还是墓地墓穴的管理费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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