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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葬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规定十个少数民族、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可以享受土葬。他们若自愿火化,任何人不得干涉。

十个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是: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保安。但上述人员若因患有鼠疫、霍乱、炭疽、非典等传染病而死亡的遗体,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立即消毒,就近火化。

对患有其他传染病死亡的上述10个少数民族的病人遗体,若是在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允许土葬,但要按规定对遗体进行严格消毒后深埋;不在户口所在地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消毒后,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深埋,不得将遗体运往外地(民事发[1999]17号)。

符合上述土葬条件的少数民族遗体若在深圳市安葬,必须按规定安葬在指定的公墓——市回民公墓(料岭公墓)。

办理程序:丧事承办人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签署审核意见——填写《少数民族土葬审批表》——承办人持表到市殡葬管理所办理相关手续——殡管所审核同意——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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