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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土地管

京政办发〔199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总公司:
        市民政局、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墓用地管理工作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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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墓用地管理工作的请示

京民殡字〔1991〕第001号

市人民政府:

    为适应殡葬改革的发展,满足群众安葬骨灰的需要,几年来,我市开辟了7座骨灰公墓,其中万安公墓、福田公墓、八宝山人民公墓是在旧土葬公墓基础上改建的;丰台区太子峪陵园、延庆县八达岭人民公墓、通县通惠陵园和海淀区金山陵园是根据市政府1987年第18次常务会议精神新建的联营公墓。以上面积达2400亩,加上原有的五处骨灰堂、一处骨灰墙,市民处理骨灰难的问题基本得到缓解。
    当前在公墓的建设与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滥建公墓。郊区有些乡、村,在当地擅自兴建11处经营性骨灰公墓(详情附后),招揽丧主,出卖墓穴用地,从中牟利,甚至占用耕地任意修建大型坟墓,还有人白天招揽生意,夜间在封山育林区、风景名胜区偷葬骨灰。这些情况仍有蔓延趋势。二是现保留的原有土葬公墓的部分土地权归属不明,特别是五十年代政府接收私营公墓之前出售给个人的空白寿穴用地,在实行土地公有制后,还没有明确租赁关系及期限,使可以埋葬2万亲人骨灰的墓地仍由私人占用,影响公墓的管理使用,造成土地的严重浪费。三是郊区县散葬坟墓屡禁不止。有的占用耕地;有的占用公路、铁路、隔离带;有的甚至在封山育林区葬墓,致使旧的坟头平毁,新的坟头又起,清明烧纸引起山林火灾屡有发生。为加强公墓管理,杜绝滥建公墓、乱埋乱葬现象,认真处理好原有土葬公墓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现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所属北京市殡葬管理处是管理殡葬事宜和殡葬服务的职能部门,所有营业性骨灰公墓,均应由北京市殡葬管理处直接兴建管理。
    二、市民政局直接新建的公墓、骨灰堂、烈士陵园等的用地,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程序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市、县民政部门联办或农民集体兴办的公益性骨灰堂,由市民政局核准后,按用地审批权限,分别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对过去未经批准兴建的公墓、骨灰堂等,由民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一次认真的清查。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补办手续;不符的按违章占地处理,对个人(包括农民和职工)以国家和集体的土地兴办的私营墓地、埋坟牟取暴利的,予以取缔,收回土地。
 四、墓穴用地要节约,每穴不得超过一平方米。严禁占用耕地(包括能复垦的土地,可耕地和其他生产用地等)、自留地、宅基地、庭院地新建公墓、骨灰堂、埋坟等。
    五、严禁乱埋乱葬。在非火化地区,土葬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乡、村应利用荒山瘠地建立乡、村公墓,提倡遗体深埋,不留坟头;在实行火葬地区,可建立乡、村公益性骨灰堂,有条件的远郊乡、村也可建立公益性骨灰公墓,但仅限为本乡、村服务,不得对外经营。
    六、禁止在名胜古迹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区和河湖(含水库)、铁路、公路、隔离带各种市政管线埋设地段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上埋坟立碑。上述地区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古墓外,均应在一九九二年底以前迁出或平毁,恢复地貌。逾期不作处理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迁移或平毁。
    七、区县以上民政部门管理的公墓、骨灰堂、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等占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殡葬管理部门与乡、村联办的公墓,占用的土地属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确认给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墓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墓范围内占地建墓,应与公墓管理单位建立定期用地租赁关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以二十年为一期,任何公墓都不得办理永久性租赁关系,原收取的占地费改为租赁费,租赁费标准在尚未核定之前,参照原各公墓的占地费标准交纳,逾期不交租赁费的,视为无主墓,由公墓管理单位自行处理。
    八、各种公墓不准预租空白寿穴,严禁恢复和修建宗族墓地。
    九、对万安公墓、福田公墓过去预售给私人的空白寿穴,按下列规定处理:
    1、凡占有空白墓穴用地者应持原始凭证和单位介绍信到公墓管理部门办理退穴手续,并按现行国家征用土地价格退费。一九九三年底以前,不办理退穴手续或无原始凭证的视为无主,收回土地。
    2、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其国内眷属,过去预购的空白寿穴凭侨办证明,允许按每穴保留一平方米的标准,办理续租手续,其余部分按规定办理退穴手续。
    3、办理续租手续的空白寿穴,在闲置期间,由承租者每年按占地租赁费5%的标准,向公墓管理部门交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交者,收回其空白寿穴。续租的空白寿穴,禁止买卖,出租或转让他人使用。
    十、土地租赁费、闲置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市民政局负责收取,在银行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此款项主要用于殡葬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县、局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六日